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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力公证处成为与驻外使领馆共同开展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机构
发布时间:2022-05-06 13:33:53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2〕57号)文件要求,我处在司法部进一步扩大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中,成为与驻外使领馆共同开展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机构。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2〕57号)http://www.moj.gov.cn/pub/sfbgw/zwxxgk/fdzdgknr/fdzdgknrtzwj/202205/t20220505_454341.html



适用对象、业务范围

(一)适用对象

  申请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当事人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大陆地区居民,并在外交部试点馆(名单见附件2)所在国长期居住(指已在所在国连续停留达180天,或已获得所在国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情形)。当事人需要其他人员提供语言或行为辅助,不能直接与公证员交流的,不适用海外远程视频公证。

(二)业务范围

  1.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系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办理条件,且公证书原则上在国内(除港澳台地区)使用,当事人自愿选择其国内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的试点公证机构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

  试点公证机构应当遵守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和要求,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按照《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2.可申请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事项包括:声明、委托(包括涉房产、股权、继承等财产类事务)、婚姻状况、国籍、姓名、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无犯罪记录、经历、学历、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文本相符公证等。

  涉及处分财产的声明公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为公证机构办理关联公证事项时所需;(2)当事人承诺将其手写签名的声明书纸质文本原件,通过试点使领馆或签证中心邮寄给公证机构存档。

  涉及处分财产的委托公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受托人是委托人的近亲属;(2)该处分遵循公平原则;(3)受托人无转委托权;(4)处分价款全部转入委托人本人在国内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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